湘南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强化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和结业离校不超过两年的学生。
第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的过程。学生自愿申请参加课程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条 课程重修的范围
(一)课程经免费补考后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二)缓考不及格的;
(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不能参加免费补考的;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经任课老师认定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五)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
(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的。
第四条 课程重修的方式
(一)独立开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报名人数达到25人或以上,独立开班重修;
(二)插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报名人数未达到25人,且报名学生可参加下一开课时间的同门课程学习的,插班重修;
(三)另选课程重修:选修课可以另选课程重修;
(四)单独辅导重修:不满足以上的,单独辅导重修(辅导老师辅导学生该课程学时的四分之一)。
第五条 课程重修报名
每学期开学课程免费补考结束后,教务处于开学后第五周下发课程重修报名通知,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申请、填写《湘南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汇总申请表交教务处。
第六条 课程重修缴费
重修费按学分收费,具体按上级审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课程重修教学组织实施
教务处统一协调课程重修教学,相关教学单位负责落实。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由各开课单位具体安排教学,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共同安排教学,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安排教学。
第八条 课程重修教学质量标准
课程重修教学质量标准与正常修读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相同。
第九条 课程重修考核
独立开班重修的由开课单位单独组织考核,报教务处批准组织实施;插班重修的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核;另选课程重修的参加另选课程期末考核;单独辅导重修的,由开课单位指定任课教师组织考核。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教务系统。
第十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不合格课程(不含最后一学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修教学及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第一学年度免费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及以上的必须留级不能申请重修,第二学年度免费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及以上的必须留级不能申请重修,第三学年度免费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六门及以上的必须留级不能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 原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开始施行,在校学生原来不及格课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